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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中有关证明的具体要求与标准
时间:2015-03-31  来源:管理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达到一种确然的证明程度,即只有当法官从证据中获得犯罪事实确系被告人所为的心证时,才能够认定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在诉讼进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定案的证明要求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要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是刑事诉讼证明总的标准,即司法机关有罪定案的决定、裁判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司法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作出有罪的定案决定和裁判,否则要依法予以改正或纠正。2?立案的证明标准。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初始阶段,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存在,即有犯罪事实。二是所追究的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只要有证据确认具备上述条件,即可认为符合立案的证明标准。自诉案件立案的证明要求是,被害人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而被告人实施了该侵害行为,如果被害人满足不了立案条件所含的证明要求,则要承担不能启动审判程序的不利后果。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立案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只做形式上的审查,不做实质的审查核实。只要有证据从形式上证明满足立案标准即应立案。3?强制措施的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采取逮捕措施需要证明的事实有:“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对证明的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此外,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的条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划定了证明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些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并不要求全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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