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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问题的举证责任
时间:2015-03-30  来源:管理员

 

    合同担保问题的举证责任是指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就保证关系是否存在时的举证责任。当被告否认其为保证人时,应当由原告就被告曾向其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当就保证内容发生争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张只同意就部分债务负保证责任的被告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时,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常态,负按份保证责任是例外情形,故应由主张曾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负举证责任。当债权人主张保证人同意对新增加债务担保或对更改了的债务合同担保时,而保证人否认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负担。当采用定金这种担保形式时,双方最可能发生争议的是预付款项究竟是预付款还是定金。对此,应由主张定金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在合同诉讼中,如果一方证明了订立合同的基本事实,另一方主张双方约定将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附加条件,就应对这一约定负举证责任。假如是解约定金,则无需再负违约责任。对定金是否属解约定金的事实,应由违约一方负举证责任。当就抵押关系存在与否发生争执,举证责任应当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一般应提供书面抵押合同或载有抵押条款的债权文书证明抵押关系存在,而且债权人应承担对抵押物灭失有无过错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若过错是抵押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则应由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有过错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由于抵押物处于抵押权人保管之下,唯有抵押权人对何种原因造成灭失、损坏最清楚,所以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抵押权人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在涉及留置的诉讼中,双方至多会对留置权的存在与否发生争执。债权人主张他是合法地将债务人的财产留置,债务人则主张债权人是非法扣留。合法留置的举证责任无疑应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应证明留置的财产是债务人根据此项合同关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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