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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优先原则
时间:2015-03-30  来源:管理员

 


  专利法规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所以,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但是,专利法还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就意味着,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既可以根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属于单位,也可以根据合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当然,在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情况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往往需要向单位缴纳一定的材料、设备等的使用费。
  合同优先原则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增加的规定,是从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6条规定的合同优先原则,仅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不包括执行本单位任务的情况下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但是,《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3条的规定,实际上将合同优先原则扩展到了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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