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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所需文件
时间:2015-03-27  来源:管理员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些必需的文件,以备登记机关审查和备案。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一方当事人代理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抵押的,还需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2?抵押登记申请书和书面的抵押合同;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即房地产价格评估部门对抵押房地产所作出的价格评估文件;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果是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文件,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具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所抵押的建筑物正在建设中则必须提交建筑合同。如果是以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则还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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