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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
时间:2015-03-27  来源:管理员

 


  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之前,必须已经签订好书面的抵押合同。当事人首先应向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向登记机关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和抵押合同等相关的文件。抵押登记申请书一般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址、法定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抵押房地产的名称、位置、状况;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种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担保的范围;申请人和日期等内容。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抵押期限是否在房地产使用权期限内等内容。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当事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房屋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房屋管理部门。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土地管理部门。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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