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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的变更与注销登记
时间:2015-03-27  来源:管理员

 


  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包括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和抵押合同内容本身的变更。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包括抵押权人的变更和抵押人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在通知抵押人后将抵押权和主债权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此时第三人便成为新的抵押权人。抵押人在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后,可以将已经抵押的房地产转让给受让人,此时受让人便成为新的抵押人。抵押合同当事人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房地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抵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房地产抵押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抵押关系可因主债务的清偿和抵押物的灭失而终止。债务人或者抵押人可以清偿主债务而使抵押关系终止。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抵押关系终止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拒绝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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