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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他项权证
时间:2015-03-27  来源:管理员

 


  房地产他项权证一般是指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房屋权属证书是指权利人依法拥用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帷一合法凭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当事人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时,权利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所得到的权利证书。以房屋抵押的,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权设定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的合同及其他的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在审查了当事人所提供的申请抵押登记的有关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登记,并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是抵押权人享有房屋抵押权的权利凭证。抵押权人将房屋抵押权和债权一起转让或者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时,应将《房屋他项权证》一起转让给受让人或抵押权人。
  
【相关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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