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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促进本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时间:2015-03-26  来源:管理员

 


  为了使本国知识产权在国外受到国民待遇和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法》通过实施贸易措施,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我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我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TRIPs协议在其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都是世界贸易体系中的非歧视规则。它要求各成员一视同仁的对待本国生产产品与进口的相同产品。
  国民待遇原则是所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础性原则。TRIPs协议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前提下,首先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而不是最惠国待遇,这表明协议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其首要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只是其补充。这也是其与GATT的区别之一。协议的成员必须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协议范围内,给予本国和他国国民同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根据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将这种知识产权待遇平等地给予所有成员国民。但是该原则在TRIPs中的作用与在GATT中的作用有很多不同。在GATT中,国民待遇主要确保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之间不进行差别待遇;在TRIPs中,该原则是针对人,主要是权利人。同时,就TRIPs协议而言,国民待遇原则更大程度上被视为统一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的工具,它与TRIPs协议确立的最低标准一起,推动了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逐渐统一。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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