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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时间:2015-03-26  来源:管理员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通常认为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的类型为六种,即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注意其以下特性:
  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它不同于物质产品,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难于实际控制,容易脱离权利人的控制而为他人拥有。使用智力成果不会像物质产品那样引起全部或部分灭失、损耗,也不限于一定场合由一个主体实际使用,而是可能在无限的范围内由多数主体同时使用。处分智力成果无须像处分有形财产那样需要交付实物,而只需将智力成果公之于众。智力成果虽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也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它才能为人们所了解和利用,从而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性的特点。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复制性和广泛的传播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即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除权利人允许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视为对权利人的侵犯。
  3、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并非无限,而是要受到一定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国法律产生,又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形财产权。通常情况下,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无地域性限制,所有人的财产无论移至何国,其财产所有权都受所在国法律的保护。而知识产权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只有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非该国签有双边、多边协定或参加国际公约,否则没有域外效力。
  4、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除依法续展者外,权利人的权利便自行终止。丧失效力的知识产权,其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共有的财富,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加以无偿使用,且不再发生侵权问题。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则无时间限制,只要该财产未灭失,即受法律保护。
  5、兼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中,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内容外,其他各类权利均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财产权可以转让、赠与和继承。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与智力成果创造人人身不可分离,因而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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