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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合伙
时间:2015-03-23  来源:管理员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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