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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15-03-19  来源:管理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知)终字第10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鸣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俊杰。
  委托代理人赵艳楠,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读买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聪。
  委托代理人韩长华,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天鸿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读买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以下简称读买天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岛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赵艳楠,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原审被告读买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在原审起诉称:世纪天鸿公司是中国出版发行行业最大的民营企业之一,成立于1995年,一直专注于图书的研发、出版和发行业务,建立了遍布全国的八百多家经销网点和近五百人的专业营销队伍。不仅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也是国内首家同时获得“出版物国内总发行权”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权”两项图书发行资质的大型出版发行企业,是中国书刊发行协会副会长单位,在业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2008年11月14日,世纪天鸿公司依法取得了注册号为第4697993号的“智慧背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6类,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3日。经世纪天鸿公司大力推广和长时间的使用,“智慧背囊”系列图书已经成为深受广大读者喜爱的,以简单小故事反映深刻大道理的明理、励志类图书,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2013年5月起,世纪天鸿公司在全国各地图书市场以及网络销售中发现大量的由青岛出版社出版的《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一书,该书至2012年7月已经第六次印刷。《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一书在封面、扉页、书脊上显著使用与世纪天鸿公司第4697993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导致普通消费者认为其出版的图书与世纪天鸿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得联系,误认为该书籍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从而对图书的来源产生混淆。世纪天鸿公司认为,青岛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图书上显著使用“智慧背囊”作为书名,造成消费者混淆,已经严重损害了世纪天鸿公司的利益。读买天下公司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其行为亦构成侵权。为维护世纪天鸿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读买天下公司停止销售侵犯“智慧背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书籍;二、青岛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书籍;三、青岛出版社、读买天下公司共同赔偿世纪天鸿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其中包括世纪天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青岛出版社、读买天下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人青岛出版社在原审答辩称:一、青岛出版社并未将“智慧背囊”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在《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一书的封面、版权页均明确显示,书名叫做《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此外,书籍内容系青岛出版社自有版权的各种启发青少年思想的小文章,该书籍使用“青少年”文字,使用“智慧背囊”文字,是基于对书籍内容进行定位、总结和体现而进行使用,是对该词汇的正常意义上的使用,这种使用并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二、青岛出版社将“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文字作为书名使用,并未误导公众。首先,青岛出版社的书籍名称为《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而不是《智慧背囊》;其次,青岛出版社使用“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与世纪天鸿公司使用“智慧背囊”的方式不同,世纪天鸿公司在“智慧背囊”的右上方标注了“R”,而青岛出版社没有标注;再次,两者的整体封面的风格不同,不同的封面设计,极易区分,不会造成混淆;第四,涉案图书的封面及版权页明确标注,涉案图书系青岛出版社出版。青岛出版社所出版的《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一书,在书籍封面上明显标注书籍来源是“青岛出版社”,而世纪天鸿公司在其出版的“智慧背囊”系列书籍的封面上也明显标注书籍来源是“南方出版社”或者“知识出版社”。目前,就图书这种特殊的商品来说,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使用商标,现阶段的图书消费市场也尚未形成对图书注册商标的认知。相对于图书商标,出版社作为一个品牌更具有真正的图书商品来源识别意义,读者区别图书来源和评价图书质量时更加倚重的是出版社声誉,社会公众通过版权页完全能够区分该书籍的来源,绝对不会将“智慧背囊”理解为商标并进而与青岛出版社联想在一起;最后,世纪天鸿公司图书封面设计的风格较为固定,不会造成混淆;三、《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书籍内容系青岛出版社自有版权的各种启发青少年思想和智慧的小文章,该书籍使用“青少年”文字、使用“智慧背囊”文字,完全是书籍内容的总结和体现,使用是善意的,不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四、“智慧背囊”商标系非臆造词汇,在区分商品来源方面的显著性较弱,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理应受到限制。世纪天鸿公司的“智慧背囊”商标仅是对“智慧背囊”三个汉字最为普通的字体——宋体的使用,无任何艺术化变化,若非世纪天鸿公司在其出版的书籍上标注“R”,普通消费者根本不会认为“智慧背囊”四个字系商标,而只是认为是书名。因此,世纪天鸿公司商标显著性较弱,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性极小,通过该商标,公众并不能建立该商标与世纪天鸿公司之间的唯一联系,使得公众一旦看到“智慧背囊”四个字就联想到会和世纪天鸿公司存在某种关联,误认为是世纪天鸿公司的产品;五、世纪天鸿公司作为“智慧背囊”商标的权利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商标权的滥用。从商标构成要素来看,商标可以由独创的臆造词汇构成,也可以使用已有的普通词汇。对于后一种,构成商标的普通词汇除了作为商标使用之外,还存在被他人在该词汇的正常意义下使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该商标的权利人虽然对商标标识拥有权利,但这种权利也只能限于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如果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是以正当的方式使用该标识,使用的目的也并非进行不正当竞争,那么商标权人自然无权限制他人对商标标识的合理使用,更何况,青岛出版社只是使用了构成商标标识的文字作为书籍名称的组成部分,更不应该被限制。商标权的行使一般应当是为了维护商标的识别作用,并通过识别作用发挥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的作用。世纪天鸿公司注册“智慧背囊”商标后,限制、禁止他人使用这一文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权的滥用;六、世纪天鸿公司以青岛出版社侵权为由,主张赔偿的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世纪天鸿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读买天下公司在原审答辩称:一、读买天下公司图书进货有合法来源;二、读买天下公司知道存在纠纷后,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图书;三、世纪天鸿公司知道图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并没有告知读买天下公司,而是私下购买,是恶意维权的行为。综上,不同意世纪天鸿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1月14日,山东世纪天鸿书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为世纪天鸿公司。该公司经核准在第16类商品上注册第4697993号“智慧背囊”文字商标(以下简称“智慧背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书籍封皮、书籍活页封皮、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
  2009年10月1日,世纪天鸿公司出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将“智慧背囊”商标许可给南方出版社使用,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使用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世纪天鸿公司还表示“智慧背囊”商标除南方出版社外,其还授权知识出版社使用。“智慧背囊”商标许可使用费,授权给南方出版社是8万元/年,知识出版社是3万元/年。
  2002年至2013年期间,南方出版社和知识产权社分别出版“智慧背囊”系列丛书(部分早期南方出版社出版的丛书命名为志鸿优化设计丛书)。上述系列丛书的书名均为《智慧背囊》,部分图书上有“世纪天鸿”防伪标识。在“智慧背囊”商标经核准后,“智慧背囊”系列丛书开始在封面书名右上角使用注册商标标记,同时在版权页处以世纪天鸿公司的名义刊登“智慧背囊”商标注册声明并附上注册商标证。在版权页中,世纪天鸿公司声明: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世纪天鸿公司的许可在其书籍、印刷出版物、期刊等本商标所核定项目中使用“智慧背囊”注册商标,均涉嫌侵犯世纪天鸿公司的商标权,世纪天鸿公司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上述“智慧背囊”系列丛书的主编先后为任志鸿、王玉强和云天,除任志鸿是其法定代表人外,世纪天鸿公司表示王玉强亦其员工。“智慧背囊”系列丛书使用的封面形象虽有变化,但均有一名学生背书包的形象。
  2013年6月22日,世纪天鸿公司通过淘宝网从读买天下公司购得图书《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一本。涉案图书版权页显示,该图书系“青岛出版社”出版发行,邵童欣主编,印刷单位为青岛乐喜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喜力公司),出版日期为2012年1月第2版,2012年7月第6次印刷,CIP数据核字(2011)第267841号,ISBN978-7-5436-7257-4。涉案图书封面设计为一外国女生手持图书阅读的形象。除版权页外,涉案图书封面、扉页、书脊显示书名《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时,“智慧背囊”文字均作突出使用,其中封面使用“智慧背囊”文字,独立成行。从图书内容来看,主要是首先讲一个小故事,而后通过“智慧点灯”,总结出一个人生道理。
  世纪天鸿公司从读买天下公司处购买的涉案图书,系读买天下公司从北京华瑞涵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2本。世纪天鸿公司和青岛出版社均认可读买天下公司已停止销售《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图书。
  就青岛出版社与涉案图书出版发行单位中所标注的“青岛出版社”的关系问题,青岛出版社表示,“青岛出版社”是1987年成立,2009年进行整体转企改制,注销“青岛出版社”的事业法人身份,成立青岛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后因企业上市要求,青岛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组建青岛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由两个子公司构成,其中之一是青岛出版社,承担了图书出版发行的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诉讼过程中,青岛出版社表示图书《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第2版与第1版的书名并不一致,第1版的书名为《与美德同行》,并提供了《与美德同行》图书,该图书的版权页显示,出版发行单位为“青岛出版社”,丛书编委会编著,出版日期为2011年5月第1版,2011年7月第4次印刷,ISBN与《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一致,无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青岛出版社另表示,《与美德同行》印刷了4次,《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选题来源自《与美德同行》。《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印刷了2次,2次印数均为3000册,共6000册。为此,青岛出版社提供了《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出版日期为2012年1月第2版,2012年1月第5次印刷的图书和印刷单位乐喜力公司出具的印制通知单、说明书生产传票和截屏打印件。世纪天鸿公司对青岛出版社图书两版书名不同的解释不予认可,认为书号相同但书名不一样,属于非法出版物,对乐喜力公司的相关单据亦不予认可。
  青岛出版社为证明“智慧背囊”系普通词汇,多家出版社均将“智慧背囊”作为书名的组成部分进行使用,并且每本书的封面和版权页均标注出版社名称,能够说明图书来源,提供了四本图书,具体是:中国华侨出版社2010年7月第1版,2012年3月第2次印刷的《智慧背囊: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其中“智慧背囊”突出使用并独立成行;中国华侨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2010年10月第1次印刷的《小学生智慧背囊》,其中“智慧背囊”突出使用并独立成行;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2012年8月第1次印刷的《智慧背囊》;凤凰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第4次印刷的《智慧新背囊》,其中“智慧”、“背囊”突出使用。对此,世纪天鸿公司表示,涉及中国华侨出版社的书籍现在与其存在纠纷,而凤凰出版社与世纪天鸿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智慧新背囊》的主编宽心亦是其合作作者。
  青岛出版社还提供了涉及“一点通”商标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二审民事判决,涉及“法律人”商标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主张就类似案件,法院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世纪天鸿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世纪天鸿公司系“智慧背囊”商标的注册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从涉案图书对其书名的使用来看,其将“智慧背囊”与“送给青少年的”相比较,进行突出使用,甚至在封面中独立成行,对于相关公众而言,青岛出版社在使用“智慧背囊”文字时,具有独立的标识作用。同时,从《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书名的语句结构分析,其重点亦在“智慧背囊”文字,“送给青少年的”文字仅起到修饰作用,相关公众主要根据“智慧背囊”对涉案图书来源进行区分。根据世纪天鸿公司提供的证据,其主要是将其商标许可给案外人使用,就图书而言,商标与出版社名称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独立价值,不能因相关公众存在根据出版单位名称区分图书提供者的情况,而完全忽视商标对区分图书提供者特别是有别与出版单位的实际内容提供者的独立价值。青岛出版社提及的图书封面风格的问题,当封面风格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时,的确具有一定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在本案中,涉及的是商标侵权的认定,与封面设计风格是否存在差异无直接关系,况且即使世纪天鸿公司现在许可其他出版社使用“智慧背囊”商标出版的图书,封面风格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其也有改变这一风格的自由。同理,世纪天鸿公司作为“智慧背囊”商标的注册人,其有使用或不使用注册标记的权利,而无强制性义务。“智慧背囊”上有无注册标记不能成为是否导致混淆或误认的理由。故青岛出版社关于其使用“智慧背囊”文字的行为不是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混淆和误导公众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此外,青岛出版社答辩称,使用“智慧背囊”文字,完全是书籍内容的总结和体现,是善意的,不存在搭便车的行为,而“智慧背囊”商标非臆造词汇,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理应受到限制。对此本院认为,“智慧”和“背囊”均属于固定词语,但不能当然推断“智慧背囊”属于非臆造词汇,青岛出版社提供的其他出版社出版图书使用“智慧背囊”,无论是否经过世纪天鸿公司许可授权,其使用“智慧背囊”文字的时间均明显晚于世纪天鸿公司。青岛出版社无充分证据证明“智慧背囊”属于非臆造词汇,用于图书商品中无明显独创性。从涉案图书内容来看,亦无足够证据显示其书名必须使用世纪天鸿公司享有在先商标权的文字作为书名,且进行突出性使用。而青岛出版社提供的其他法院判决,与本案争议无关。青岛出版社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世纪天鸿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智慧背囊”商标文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
  读买天下公司销售侵犯世纪天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书,亦构成侵权,但其能够证明涉案图书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世纪天鸿公司和青岛出版社均已确认读买天下公司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图书,故世纪天鸿公司要求读买天下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
  青岛出版社侵犯世纪天鸿公司对“智慧背囊”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世纪天鸿公司要求青岛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书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世纪天鸿公司主张该书现已印刷2版6次,而青岛出版社主张涉案图书原名为《与美德同行》,第1版印刷了4次,并提供了相应的图书,在世纪天鸿公司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对该项事实予以确认。青岛出版社对不同书名的图书使用同一ISBN的问题,如果涉及违反相关出版法律规范,应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确定经济损失的数额无直接影响。涉案图书上未标注印数,青岛出版社虽提供了印刷单位提供的相关单据,但属于单方证据,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予采信。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青岛出版社的主观故意程度、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经济损失的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世纪天鸿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世纪天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亦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图书《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三千元;四、驳回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青岛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青岛出版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撤销原审判决基于认定青岛出版社侵权而判定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其主要上诉理由是:青岛出版社系将“智慧背囊”四个字与构成书名的其他文字、封面设计、出版者标注等一同作为整体使用,而原审判决却将上述要素分割,仅以“智慧背囊”四个字比“送给青少年的”字体较大为由认定混淆,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无视涉案“智慧背囊”商标显著性弱的特点,认定误导公众,系错误裁判。原审判决无视图书出版行业的特点,认定青岛出版社误导公众,系错误裁判。“智慧背囊”四个字从客观上不足以判断书籍来源。在同为《智慧背囊》书名时,只有结合封面或版权页标注的出版者信息确认书籍来源。被控侵权图书使用“智慧背囊”四个字仅为说明图书的内容。青岛出版社在封面上使用的“智慧背囊”四个字比“送给青少年的”字体大是出于封面设计的美观需要。“智慧”、“背囊”是普通词汇,青岛出版社在封面上使用系基于对文字含义的合理使用。《智慧背囊》也是作品的名称,作者创作完成后根据内容确定该书名,书名与作品均拥有著作权,不应受到商标权的限制。另外,原审法院判令青岛出版社负担的诉讼费过高,不合理。
  世纪天鸿公司和读买天下公司服从原审判决,未上诉。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并有世纪天鸿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图书、网页打印件、购书发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企业变更情况、律师费发票,读买天下公司提供的证明,青岛出版社提供的图书、民事判决、印制通知单、说明书生产传票和截屏打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对核定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的“智慧背囊”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保护。
  被控侵权图书的书名是《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但是上诉人青岛出版社在使用该书名时,却将“智慧背囊”四个字在被控侵权图书的封面等位置上进行了突出使用,尤其在封面独自成行,虽然青岛出版社称该出版社在图书类商品上也注册了商标,但是并未在该书上使用,结合“智慧背囊”四个字在被控侵权图书封面等位置上的使用样态,可以认定“智慧背囊”起到了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虽然不排除相关公众在选择图书商品时,会根据出版单位名称、图书封面设计等因素判断图书的来源,但是它不能否定在书籍类商品上注册商标起到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对上诉人青岛出版社辩称“智慧背囊”不是作为涉案图书的商标使用、相关公众能够从被控侵权图书的出版单位名称、图书封面设计上将其与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的涉案商标区分开来的理由,不予采信。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诉人青岛出版社出版的被控侵权图书与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上诉人青岛出版社在被控侵权图书上突出使用的“智慧背囊”四个字在音、形、义上与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智慧”和“背囊”分别为两个固定词语,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未能证明“智慧背囊”属于通用名词,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智慧背囊”作为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而且青岛出版社在本案中提供的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带有“智慧背囊”书名的图书,在出版时间上均晚于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另外,虽然上诉人青岛出版社还辩称被控侵权图书使用带有“智慧背囊”的书名是基于作者创作完成后根据作品的内容确定的,书名与作品均拥有著作权,不应受到商标权的限制,但是,其并不能证明被控侵权图书必须使用与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在先注册的涉案商标完全相同的书名,且被控侵权图书属于汇编作品,青岛出版社作为作品的权利人和出版者应当避免该图书所使用的书名与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相混淆。故上诉人青岛出版社在被控侵权图书上使用与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世纪天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要求判令上诉人青岛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书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上诉人青岛出版社主张涉案图书原名为《与美德同行》,第1版印刷了4次,并提供了相应的图书,在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青岛出版社的主观故意程度、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以及合理费用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涉及就不同书名的图书使用同一ISBN的情况,应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处理。
  原审被告读买天下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亦构成对被上诉人世纪天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其能够证明涉案图书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能够确认读买天下公司已停止销售涉案图书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对世纪天鸿公司要求判令读买天下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并无不妥。另外,原审法院根据侵权指控是否成立、以及支持的赔偿请求数额等因素确定的诉讼费分担比例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已交纳),由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由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代理审判员 吴 静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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