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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10  来源:管理员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
   1、本罪的客观方面:
   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是指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事实上正在或者已经实施了职务行为,而向他人索取财物,使该财产成为其将要实施的(或所许诺的)、正在实施的或者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这种不正当报酬成为职务行为的对价。


   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受、取得。
   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处的“他人”不限于行贿人,完全可能是行贿人所指示或者暗示的第三人。此处的“利益”既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⑶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①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不要求行为人积极地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只要立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事实斡旋即可。
   ②接受他人委托,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包括放弃)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③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财物是行为人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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