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条文
国锦资源
法律条文
行贿案--法律条文
时间:2015-03-06  来源:管理员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上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88-1709,010-58695830

主任咨询:13901217405 传真:010-58697678

版权所有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2